(2017)京01民终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汉博思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北京恩济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2075号本院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对上诉人武汉博思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恩济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0667号民事判决一案,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5页第17行“二○一六年”应为“二○一七年”。审判长 常 洁审判员 阴 虹审判员 魏应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