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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7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孙晓伟、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孙晓伟,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77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负责人骆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友,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伟,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7层127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珊,该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云丽,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健(实习),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诉被告孙晓伟、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晓伟、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撤回对被告孙晓伟、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36元,减半收取446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瑞审判员 付娇娇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