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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66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石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