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66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石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