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尚利伟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利伟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606号罪犯尚利伟,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汝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利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尚利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尚利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9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13567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尚利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监狱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利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华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