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伟国、莫远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国,莫远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587号申请执行人:梁伟国,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地广西桂平市社步镇南街92号。被执行人:莫远剑,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伟国与莫远剑莫远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尚欠的购车款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受理费190元及申请执行费202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满芝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德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