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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行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领凤、张文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领凤,张文荣,台州市椒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行终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领凤,女,193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荣,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青年路404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兴,局长。委托代理人干丽君,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法律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楼12楼。法定代表人许世斌,局长。委托代理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静,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领凤、张文荣因诉被上诉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领凤、张文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苏领凤、张文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后利审 判 员  谢继红代理审判员  庞丹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