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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樊军平与被告陕西海润天成地产开发有限白水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军平,陕西海润天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235号原告樊军平,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白水县罕井罕井村七组,村民。被告陕西海润天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宋玉庆,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军平与被告陕西海润天成地产开发有限白水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军平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军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樊军平负担。审判员 魏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牛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