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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贺庆海诉被告皇姑区房产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庆海,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284号原告:贺庆海.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法定代表人:杨凤翔。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俭。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庆海诉被告皇姑区房产局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