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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建与任士强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任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任士强,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李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费6928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余建新审判员 毛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