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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晓林与臧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林,臧聚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63号原告:杨晓林,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良,临沂市兰山区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强,临沂市兰山区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聚鑫,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临沂市兰山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晓林诉被告臧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臧聚鑫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臧聚鑫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晓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朱佳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