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吕大伟与樊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大伟,樊明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694号原告:吕大伟,男,汉族,住通河县通河镇。被告:樊明喜,男,汉族,住通河县通河镇。原告吕大伟诉被告樊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吕大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大伟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大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吕大伟负担。审判员 陈思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元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