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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4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桂华与上海辉煌通达理印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华,上海辉煌通达理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4523号原告:陈桂华,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琳,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辉煌通达理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宋毅阳。原告陈桂华与被告上海辉煌通达理印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桂华负担。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明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