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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子县同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长子县同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长子县同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107号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宋村乡。法定代表人:张保利,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胖胖,男,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长子县同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法定代表人:王永林,任经理职务。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子县同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14元,减半收取计2107元,由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文宏审 判 员  左雅萍代理审判员  裴琦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