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龙章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章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章念,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2月27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章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海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章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6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龙章念醉酒驾驶闽J×××××号两轮摩托车,由永安市澜山世纪往永安市燕东仙泉坑方向行驶,行驶至永安市大榕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龙章念血液乙醇含量为158.89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龙章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查获现场和抽取血样照片;4.被告人龙章念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章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章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章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章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明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燕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