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罗开礼廖祖杰与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礼,廖祖杰,重庆建工第九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上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2102号原告:罗开礼,女,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廖祖杰,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45189X。法定代表人:杨光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金科上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畅大道988号3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20305669。法定代表人:李衍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皓男,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罗开礼、廖祖杰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上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罗开礼、廖祖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开礼、廖祖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开礼、廖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罗开礼、廖祖杰负担。审判员 魏兴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姜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