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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与眭辉、李金红、赵小莉、王小旭、孙文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眭辉,李金红,赵小莉,王小旭,孙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住所大荔县同洲路中段。负责人王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军丽,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北新街**号,身份证号6121271975********。系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眭辉,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眭家村。身份证号6105231983********。被执行人:李金红,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马一村。身份证号6105231983********。被执行人:赵小莉,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身份证号6105231984********。系被告李金红之妻。被执行人:王小旭,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石槽村*组。身份证号6105231989********。被执行人:孙文萍,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身份证号6105231990********。系被告王小旭之妻。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与眭辉、李金红、赵小莉、王小旭、孙文萍借款合同纠纷(2016)陕0523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251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小旭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对王小旭银行存款划拨了25855元,被执行人眭辉给付了7915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已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3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