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杨吉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杨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汉族,1993年1月18日出生,宁夏生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杨吉刚,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宁夏宁东吉燕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申请执行杨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宁018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吉刚的银行存款10256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