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吴振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吴振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138号申请人: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航新路777号。主要负责人:褚翔,上海昆山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冠,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振波,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萍(系被申请人妻子),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振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天地公司申请依法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7816号裁决。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有误,因双方并未对被申请人的病假工资基数作出任何约定,故申请人依据被申请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支付其病假工资应属合法,并不存在差额。被申请人吴振波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但其提出的理由均涉及事实的认定,并非法律规定撤裁的情形,故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7816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陈蓓蓉审判员 钱文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