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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志朋诉朱春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朋,朱春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509号原告:李志朋,男,27岁。被告:朱春会,男,58岁。委托代理人:朱红艳(系朱春会女儿),女,35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北京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时鑫,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朋诉被告朱春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故原告李志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志朋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志朋负担。审判员  权英爱书记员  王 雪书记员  王 雪(本件共1页,共印7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