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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8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仕国与毛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仕国,毛西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8908号原告:黄仕国,男,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被告:毛西成,男,汉族,1962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仕国与被告毛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仕国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仕国撤回对被告毛西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计767元,由原告黄仕国负担。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