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付金浩与郭平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浩,郭平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69号申请执行人付金浩,男,生于1972年6月20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郭平乐,男,生于1969年11月12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付金浩与被执行人郭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陕10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付金浩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0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郭平乐下落不明,且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已经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付金浩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许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