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雷建华与张旭萍、叶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建华,张旭萍,叶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保126号原告:雷建华,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张旭萍,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被告张旭萍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系被告张旭萍胞姐,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叶芳芳,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被告张旭萍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首仲,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华与被告张旭萍、叶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旭萍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29号的房屋一套,产权面积169.3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码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原告雷建华提供担保人周道明单独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中胜家园3栋903号房屋一套做为诉讼保全的担保,其产权面积166.3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码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雷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判决的顺利执行,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旭萍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29号的房屋一套,产权面积169.3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码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赠与、转让等过户登记,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原告雷建华的担保人周道明单独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中胜家3栋903号房屋一套做为诉讼保全的担保,产权面积166.3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码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赠与、转让等过户登记,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登飞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人民陪审员 秦小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星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