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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4民初410号原告: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宣,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栋礼,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宣,被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栋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月利息5%,原告当日给被告账户汇款85500元,被告支付当月利息4500元;2014年10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5%,原告给被告汇款43000元,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共计7000元,被告两次���款共计140000元,被告借款后,原告曾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于2016年1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李某某辩称,因生意周转借款是事实,但借款本金是128500元,而不是14万元,且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是在被告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应由被告和其前妻刘某甲共同偿还,应追加被告前妻刘某甲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2.被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两张、明细单一张、欠条一张、证人刘某乙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被告共计借原告128500元的事实,因未约定利息,原告预先扣除的11500元��为未支付的本金,被告应按实际收到的借款承担偿还本院予以认定,其余部分不予认定;2.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能够证明系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原告通过银行给被告账户汇款85500元,2014年10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给被告的妻子刘某甲账户汇款43000元。2015年12月21日被告李某某与妻子刘某甲协议离婚,2016年1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140000元的欠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实际被告仅收到原告汇款128500元,但该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李某某给原告付某某出具140000元的欠条,但原告实际通过汇款借给被告为128500元,被告只应对128500元借款承担偿还义务。原告诉称预先扣除利息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预先扣除利息违反法律规定,且欠条上也未约定利息,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因其与刘某甲已离婚,应由其和前妻刘某甲共同偿还,应追加被告前妻刘某甲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原告起诉夫妻的任何一方是原告的选择权,故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在履行偿还义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关于债务的约定,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付某某借款128500元;二、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付某某承担115元,被告李某某承担1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闫静静附:(2017)皖1204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