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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5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芦国平、陈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国平,陈小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5651号原告:芦国平,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陈小阳,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芦国平与被告陈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同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芦国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国平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芦国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方 颖人民陪审员  胡才江人民陪审员  周兴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