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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彭少雨与杨世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少雨,杨世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319号原告:彭少雨,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杨世涛,男,汉族,35岁,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彭少雨诉被告杨世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少雨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少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少雨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少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少雨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