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甲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669号原告韩某甲,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卫,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甲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彩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了审理。原、被告于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28日生一男孩韩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关系一般,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6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同年5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原告再次起��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韩某甲诉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韩某乙由原告韩某甲抚养,抚养费其自理。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现存在各人处之财物归各人所有。四、各人经手债务各人负责偿还。五、再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付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