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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帅与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辛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3387号原告:王帅,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辛锋,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王帅与被告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辛锋偿还王帅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及按4%月利计算的利息;2.判令辛锋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24日辛锋向王帅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双方约定月利4%,辛锋至今未偿还王帅此笔欠款及利息。故王帅诉至本院。辛锋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24日,辛锋向王帅出具借条(该借条系辛锋补签)一份,借款金额为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4%。2010年11月24日,叶红雷汇入辛锋账户96万元。以上事实有王帅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及其陈述等在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系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款权利义务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应达成借款的合意,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等相关事宜。就本案而言,辛锋向王帅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就借款事宜已经达成合意。现王帅向辛锋主张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本金数额应以其实际借款为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辛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偿还王帅借款9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按借款本金96万元的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缓交),公告费560元,由辛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 刚代理审判员 秦 童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