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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孟清玉与李梓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清玉,李梓硕,范红云,昆明海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7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清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梓硕,女,汉族。被执行人范红云,男,汉族。被执行人昆明海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梓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执7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伍永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