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平昌县响滩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平昌县响滩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948号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东风路东段440号。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经理。被告:平昌县响滩中学,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响滩镇禹王街。法定代表人:邱少姜,该校校长。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平昌县响滩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