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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发启与张泽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启,张泽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908号原告张发启,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张丽香,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泽民,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郭慧娟,女,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君,河南洹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发启诉被告张泽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泽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启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发启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香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