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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张某、东方XX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东方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东方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东方XX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东方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方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汪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