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敖汉旗东大沟砖瓦厂、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敖汉旗东大沟砖瓦厂,曲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73号原告:刘某(刘溢泽),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敖汉旗东大沟砖瓦厂,住所地:敖汉旗木头营子乡木头营子村东大沟组。负责人:曲某1,厂长。被告:曲某1,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曲某2,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梁某,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敖汉旗东大沟砖瓦厂、曲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