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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敖汉旗东大沟砖瓦厂、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敖汉旗东大沟砖瓦厂,曲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73号原告:刘某(刘溢泽),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敖汉旗东大沟砖瓦厂,住所地:敖汉旗木头营子乡木头营子村东大沟组。负责人:曲某1,厂长。被告:曲某1,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曲某2,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梁某,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敖汉旗东大沟砖瓦厂、曲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