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53陶洪彬与蒋顺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洪彬,蒋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陶洪彬,男,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蒋顺芳,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陶洪彬与蒋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吴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蒋顺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陶洪彬货款183100元,并支付以1831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1元。2016年5月26日,权利人陶洪彬以蒋顺芳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蒋顺芳支付18532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85321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梁天成书 记 员 金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