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文小福与凯里市舟溪镇里禾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小福,凯里市舟溪镇里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575号原告:文小福,男,1993年1月6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绍奇,凯里市炉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凯里市舟溪镇里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里禾村。法定代表人:文吉山,村委会主任。原告文小福与被告凯里市舟溪镇里禾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文小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小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文小福负担。审判员 黄原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邵继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