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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志君、宋田侠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君,宋田侠,陈晓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191号申请人刘志君,女,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宋田侠,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陈晓娜,女,40岁,汉族,住滑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挂靠在安阳市钢花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R18**挂号、豫E×××××号危险品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常朝文所有的(滑县房权证道口西街字第××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挂靠在安阳市钢花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R18**挂号、豫E×××××号危险品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柴冰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