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占军、许吉鹏、亢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马占军,许吉鹏,亢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机构代码证92534487-6。委托代理人:范宏伟,系该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电话1899365****。被执行人:马占军,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农场四分场,身份证号码62222419690205155X。被执行人:许吉鹏,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农场三分场,身份证号码622224198507281514。被执行人:亢其军,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农场四分场,身份证号码62222419641120153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占军、许吉鹏、亢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款49997.86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占军、许吉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马占军、许吉鹏拘留十五日后,被执行人交纳本案案件款25000元及执行费658元并与申请人自愿达成协议于2017年10月20日前履行下剩所有案件款,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3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