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493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廖某某,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继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刁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