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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493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廖某某,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继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刁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