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176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被告:蒙某,男,1984年6月2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原告杨某诉与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因原、被告均在广东省同地务工,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贾 登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星林(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