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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176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被告:蒙某,男,1984年6月2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原告杨某诉与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因原、被告均在广东省同地务工,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贾  登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星林(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