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闫芳与上海麦睿斯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芳,上海麦睿斯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720号原告:闫芳,女,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上海麦睿斯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吉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斐,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芳诉被告上海麦睿斯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闫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水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石文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