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正权、陈银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权,陈银红,崔士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7号申请执行人:朱正权,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陈银红,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椒江区。被执行人:崔士米,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朱正权与被执行人陈银红、崔士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8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正权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徐 周代理审判员 郭功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叶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