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姜喜臣与张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喜臣,张选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472号原告:姜喜臣,男,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双录乡双山村。被告:张选臣,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海伦市双录乡双山村。原告姜喜臣诉被告张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喜臣要求:1、被告张选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4,500.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共计74,6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原、被告系多年邻居关系,被告分别于2012年5月1日向原告姜喜臣借款30,000.00元,于2013年3月4日借款20,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均为0.12%,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没钱为由至今未还。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选臣给付原告姜喜臣欠款共计74,600.00元,于2017年6月1日前给付20,0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00元,于2018年5月1日前给付24,600.00元。案件受理费802.50元,由被告张选臣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彦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闫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