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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罗金钟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钟,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06号原告:罗金钟,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罗金钟诉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