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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得财与包八十二、王六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得财,包八十二,王六十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429号原告徐得财,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包八十二,男,3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王六十三,男,3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得财诉被告包八十二、王六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得财以二被告下落不明,等其回来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得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得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由原告徐得财负担。审判员  李丙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田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