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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五桂山镇宝城翡翠园业主委员会与杨大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五桂山镇宝城翡翠园业主委员会,杨大庆,中山市五桂山镇宝城翡翠园业主委员会,杨大庆,中山市五桂山镇宝城翡翠园业主委员会,杨大庆,中山市五桂山镇宝城翡翠园业主委员会,杨大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656号原告:中山市五桂山镇宝城翡翠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骆振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辉,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森,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杨大庆,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中山市五桂山镇宝城翡翠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杨大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五桂山镇宝城翡翠园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五桂山镇宝城翡翠园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原告中山市五桂山镇宝城翡翠园业主委员会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五桂山镇宝城翡翠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梁丹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敏祺冯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