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9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四川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9484号原告:四川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公兴镇黄龙大道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701房。法定代表人:文丹。原告四川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364元,由原告四川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靖人民陪审员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皮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