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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徐巧秀、冷岳云与陈东英、秦炳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巧秀,冷岳云,陈东英,秦炳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3622号原告:徐巧秀,女,1958年10月0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夏立昌,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冷岳云,男,1957年12月1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夏立昌,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英,女,1949年1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秦炳法,男,1941年2月2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徐巧秀、冷岳云诉被告陈东英、秦炳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岳云及徐巧秀、冷岳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立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东英、秦炳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巧秀、冷岳云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陈东英、秦炳法向徐巧秀、冷岳云偿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20603.82元,(其中:不计息借款本金为132520元,计息借款本金为238900元,年利率按24%计算到2016年7月20日的利息149183.82元。详见计算清单);2、判令陈东英、秦炳法对计息借款本金238900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徐巧秀、冷岳云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判令陈东英、秦炳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徐巧秀和冷岳云系夫妻关系,陈东英、秦炳法亦系夫妻关系。2012年至2014年8月10日期间,陈东英、秦炳法先后多次向徐巧秀、冷岳云借款,共计借款371420元,其中约定利息的借款金额有238900元。近两年来,徐巧秀和冷岳云反复多次向陈东英和秦炳法催要,陈东英和秦炳法每次均已种种理由解释推脱,或答应很快会偿还,但最终一次次食言。为此,徐巧秀和冷岳云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陈东英未作答辩。被告秦炳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1日,陈东英向冷岳云借款20000元,并向冷岳云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冷岳云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2分。”2013年7月8日,陈东英向徐巧秀借款6000元,并向徐巧秀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徐巧秀叁仟元加叁仟元等于叁仟元整。”2013年12月4日,陈东英向徐巧秀借款92480元,并向徐巧秀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徐巧秀人民币玖万贰仟肆佰捌拾元整,月息3%。”2013年12月29日,陈东英向徐巧秀借款57936元,并向徐巧秀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徐巧秀人民币57936元伍万柒仟玖佰叁拾陆元整,此据,月息三分。”2013年12月29日,陈东英向徐巧秀借款68484元,并向徐巧秀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徐巧秀人民币陆万捌仟肆佰捌拾肆元整,此据,月息二分半。”2014年1月23日,陈东英向徐巧秀借款5000元,并向徐巧秀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借徐巧秀人民币伍仟元正。”2014年7月27日,陈东英向徐巧秀借款33000元,并向徐巧秀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徐巧秀人民币叁万叁仟元。”2014年7月28日,陈东英向徐巧秀借款12000元,并向徐巧秀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徐巧秀人民币壹万二仟元整。”2014年8月10日,陈东英向徐巧秀借款48620元,并向徐巧秀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徐巧秀人民币肆万捌仟陆佰贰拾元正。”2014年8月10日,陈东英向徐巧秀借款27900元,并向徐巧秀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徐巧秀人民币贰万柒仟玖佰元正(27900)。”徐巧秀和冷岳云表示上述借款都是独立的借款,没有重复形成借款。上述借款陈东英均未归还,到本案起诉前也未支付利息。本案受理后,陈东英支付利息15000元。徐巧秀、冷岳云系夫妻。徐巧秀、冷岳云提供陈东英、秦炳法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陈东英、秦炳法系夫妻,认为本案债务属于陈东英、秦炳法的共同债务。2016年7月18日,徐巧秀、冷岳云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借条、欠条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冷岳云、陈东英之间发生上述借款行为,系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鉴于陈东英在本案受理之后支付15000元,按规定应视为陈东英支付的利息,而非归还借款。徐巧秀、冷岳云未明确15000元是支付冷岳云的利息,还是支付徐巧秀的利息,只要求将15000元从其诉讼请求利息金额中扣除,因此,本院认定15000元是支付冷岳云的利息。由于冷岳云、陈东英未约定借款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冷岳云可随时要求陈东英归还借款。陈东英应归还冷岳云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应扣除己支付的利息15000元)徐巧秀、陈东英之间发生上述借款行为,系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徐巧秀、陈东英未约定借款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徐巧秀可随时要求陈东英归还借款。陈东英应归还徐巧秀借款合计351420元,并支付利息(按2013年12月4日借款92480元、2013年12月29日借款57936元、2013年12月29日借款68484元,分别自2013年12月4日、2013年12月29日、2013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由于徐巧秀、冷岳云未提供陈东英、秦炳法的结婚证依据,仅提供陈东英、秦炳法的常住人口信息,徐巧秀、冷岳云认为本案债务属于陈东英、秦炳法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综上,徐巧秀、冷岳云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陈东英、秦炳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东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冷岳云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应扣除己支付的利息15000元)二、陈东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徐巧秀借款351420元及利息(按2013年12月4日借款92480元、2013年12月29日借款57936元、2013年12月29日借款68484元,分别自2013年12月4日、2013年12月29日、2013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徐巧秀、冷岳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607元。由陈东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项易君人民陪审员  王 琴人民陪审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