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4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肖杰、史红龙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肖杰,史红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1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迎宾路55号。负责人:朱良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军,男,该支行职员。被告:肖杰,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告:史红龙,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肖杰、史红龙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杰、史红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肖杰、史红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