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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肖萍、刘明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萍,刘明明,何平,杨帆,洛克希德(武汉)无人机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143号申请人:肖萍,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申请人:刘明明,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涛,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平,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申请人:杨帆,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洛克希德(武汉)无人机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光谷软件新城*期**栋*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303334817。法定代表人:陈卫军。申请人肖萍、刘明明与被申请人何平、杨帆、洛克希德(武汉)无人机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肖萍、刘明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何平、杨帆、洛克希德(武汉)无人机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180万元的相应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何平、杨帆、洛克希德(武汉)无人机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肖萍、刘明明预先支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鄢裴培二O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