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云杰与李建华、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杰,李建华,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犁伟恩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121号原告:赵云杰,男,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现住新源县。被告:李建华,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址伊宁市。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新滨河路塞外明珠14层1401室。负责人:张华,系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经理。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石化工业园区东晓苑迎宾大道18-1幢。法定代表人:丁鸿昌,系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伊犁伟恩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218国道和304省道交界处。法定代表人:李安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杰诉被告李建华、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犁伟恩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云杰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雯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湛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