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邵金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金城,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歙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金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金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邵金城窜至浦江县黄宅镇钟村二区176号钟某家中,将被害人钟某放在客厅凳子上钱包内的2046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邵金城追回赃款2026元,现已发还被害人钟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邵金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某的陈述,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清点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邵金城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金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金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大部分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邵金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金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章素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